位于打浦路上的这个小区,由住宅和裙房商厦两部分组成。2009年3月,负责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户外广告租赁合同》,约定将裙房三层平台外墙面出租给这家广告公司作为户外广告媒体使用,租期3年,租金总计120万元。合同中还同时约定,租金收益全部进入裙房维修资金账户。
然而,在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小区业委会却作出决议,认为裙房三层平台外墙面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将这120万元收益按各50%比例分摊于住宅补充维修基金收入和商厦补充维修资金收入。此后,业委会也没有将决议内容向全体业主告示,而是直接通知了物业公司按决议执行。
直到去年3月,裙房的3名业主,才从物业公司处得知了业委会对外墙面广告收益的分配情况。3名业主分别向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提出交涉,要求按照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约定,撤销业委会的决议并将收益全部归属于商厦业主所有。由于无法达成一致,3名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关于对广告位租金收益分配的决议。
3名业主认为,因该广告位置属于裙房商厦业主共有,且裙房商厦与住宅设施等均各自独立,广告位所得收益应属裙房商厦业主所有,业委会所作决议侵犯了裙房商厦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此,业委会辩称,小区的住宅和裙房商厦部分同属一个小区,裙房三层平台外墙面的出租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作出的决议并未侵犯商厦业主的权益,其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作为商厦的业主代表也知晓决议事项,要求撤销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账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涉案的广告位于裙房商厦三层平台外墙面,故出租收益应归裙房业主共有,业委会作出的决议内容违法了相关规定,侵犯了裙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的相关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还指出,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户外广告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收益全部进入裙房维修资金账户,应当得到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许可。但业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对该涉及业主重大利益事项的决议,业委会未向全体业主履行告知义务,其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