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认为,“孩子不打不成器”。然而,在现代社会,对孩子实施家暴行为是对儿童受保护权的侵害。其次,打孩子与“儿童本位主义”相悖。现代法律认为,儿童不再是家庭或家长的依附品。宪法上确认公民的人格尊严,每个儿童,从呱呱坠地起就拥有独立人格,法律上要确认和保护其主体性权利。传统观念认为打孩子是自家私事,是对孩子独立主体地位的漠视。最后,打孩子也有损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制度背后,体现的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这一责任观念将儿童视为国家未来的资产和人类资源,主张政府积极主动介入儿童的照顾与教育,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其核心在于,在必要条件下,公权力介入是保护儿童权利的必要手段。任由家庭自行处理内部事务,在有些情况下只会让父权独大而牺牲儿童权利。
孩子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因此,需要平衡国家与父母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责任分配,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私权与公权关系。如此,才能真正建立维护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化、立体化、动态化、实效化的制度。
(张震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