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9年至2014年,浦东法院共受理银行作为被告案件275件,该类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2014年收案数为89件,接近2013年收案数45件的两倍,增速尤为明显。这说明,自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修正后,金融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向银行等金融业经营者主张权利的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法官丁祎介绍,275件案件中的216件为个人起诉银行违约或侵权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很多银行的业务服务水平存在瑕疵或者业务操作不够规范,服务水平成为纠纷热点。据分析,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 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失衡欠公平
部分银行在制定合同时,利用格式合同拟定者的地位,片面强调银行权利,弱化银行义务,使借款人的相应权益得不到保护。
■ 合同条款设计不严谨
如贷款合同对于借款人提前还贷一般会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但有的条款表述不清,扣收费用不规范,或上下文交叉表述衔接不畅,容易给借款人造成理解上的疑惑。
■ 银行在合同履行关键环节未详细告知
特别是在提供服务时未重视细节的提示,有些虽为行业惯常做法,如定期自动转存为定期,但是对于一般银行用户来说,并不了解这类惯常做法,而且这些做法对用户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容易引发纠纷。
■ 银行合同变更较为“任性”
某些银行因经营战略、业务模式等调整而需对现有业务变更,如调整账户管理费、卡种优惠取消等,但一些用户却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被蒙在鼓里,可能产生一些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