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司法机关在打击贪腐官员的同时也要严惩行贿的呼声日益高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要求。但从司法统计数据看,被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比之数量激增的受贿犯罪者而言,依然存在着较大的落差。
事实上,行贿与受贿常常难以分离,为官者有权,借此以权谋私;而行贿人通常无权,或者权职低微,需要借助更大的权势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便有了以利相诱、换取权势、为我所用的动因。行贿与受贿,就是这样一种难以割舍的互相利用、相互依存的利益交换共同体关系。
不过,随着社会各界反腐败声浪的日益高涨,中央和地方查“老虎”、打“苍蝇”的力度也在不断增强,行贿受贿的私下交易行动也开始变得日益隐秘。根据对腐败现象的实证分析,人们发现,如今的贪腐人员已经越来越追求受贿行为的“体面性”,不法行为表现为形式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变通性”,为请托人办事和收取他人财物两相“分离”的现象已表现得十分普遍,司法机关在对这类腐败行为的证据取得和实际认定上,也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难题。而在行贿人与受贿者之间出现的“介绍人”、“中间人”,一定程度上更加剧了司法惩治受贿犯罪的难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了那些积极索要财物的受贿犯罪情况外,国家公职人员的“交易”行为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是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并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至少也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而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腐败官员大多会更为积极地寻找“暗道”,以增强权钱交易的安全性。于是,减少甚至避免自己与行贿人的直接“接触”,间接进行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交换,便成了他们的一个重要选项。
当然,行贿与受贿虽然相互关联,但却不能得出“受贿的根源就是行贿”的结论,更不能将行贿与受贿放在一杆天平秤的两端去加以考量。事实上,公共权力缺少分权制衡,权力运行不够公开透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始终是形成包括受贿在内的官员腐败现象的根源,并且最终需要通过体制、机制的不断改革和思想教育工作的强化,才能获得富有成效的根治。
腐败犯罪机会的增加和犯罪成本的降低,或许正是促使一些官员前“腐”后继、胆大妄为的主因。因此,通过对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的全面改革,不断完善公共权力的配置和制约体系,减少政府行政权对公民生活过强的渗透力,不断健全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早发现”机制,对制约权力滥用和有效控制权钱交易意义重大。
在惩治官员贪腐的政策方面,应当更加注重“防范”为先的原则,而不是主要依靠重刑威慑。腐败官员最为关心的,其实不是“案发”之后的处罚轻重问题,他们更关心贪腐行为是不是会被及时发现。
所以,将行贿者与受贿人进行必要的“隔离”,实施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策略,使贪腐官员孤立,失去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和安全感,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遏制权钱交易的内在动力,减少贪腐存量,防控腐败增量。反腐败需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其中重要的策略就是要让贪腐官员孤立无援,缺乏逃避法律制裁的安全感。(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