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浙江路桥桥堍下的会审公廨
浙江路桥坐落在福建路桥(也叫老闸桥)的上游,这桥曾有一个相当难听的名字:老垃圾桥。那是因为浙江路桥的一边,曾有工部局的垃圾码头,都市的生活垃圾一部分就是从这个码头上向外省运送,理所当然地,飘散在桥四周的气味不那么好闻。但这座桥,从结构上说,却是十分独特,专业名称为“鱼腹式钢桁架结构桥梁”。
之前,大清国光绪六年,1880年,工部局在这里建造了一座步行木桥,将苏州河南岸的浙江中路与苏州河北岸的浙江北路加以连通。
1887年,也就七年光景,木桥很奇怪地提前毁损了。工部局拆了旧桥,另建新桥,仍然木结构。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不计成本的工部局,毅然决然地将旧木桥再次拆去,在苏州河上推出全钢结构的第二座桥(头座桥便是遐迩闻名的外白渡桥),再次引用桥梁专家们的术语,桥的下部结构为:木桩基础重力式桥台。浙江路桥的桥面上还铺设了电车轨道。英商的5路无轨电车与6路有轨电车一路“叮叮当当”地翻桥而去,形成大都会的一道小小风景。1924年,桥面上的单轨改为双轨,原先的木板桥面也在这一年改为水泥混凝土桥面,浙江路桥随着上海一同进入恢弘的“银元时代”。
关于桥,似乎就是这点说法了。那么,桥堍两边于上海有意义的地标呢?我想,有必要向读者叙述的是浙江路桥桥堍下,那安置在浙江北路与七浦路交界处的会审公廨。
先说一些基本事实,这些基本事实并不发生在苏州河沿岸,而是发生在当年英租界的领事馆中。上海开埠,西方诸列强在中国获得了所谓的领事裁判权。作为一种不平等的治外法权,它的内涵是诸列强可以在租界内设立自己的领事法庭,可以对它的公民所犯罪行进行审理,而主权国,也就是大清国的官员却无权干涉。由此,领事裁判权其实是对大清国或更广而言之中国法权的一次挑战,是19世纪大殖民时代所派生的最严重的不公之一。
当小刀会与太平天国的相继起事迫使大批难民涌入租界,租界内人口剧增,华洋杂居得一天世界,一些华人的低下素质和犯罪事实,使得审理他们成为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
解决方法先是这样:在公共租界内设立一个司法机关,叫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衙门中两个人权力最大,其一苏松太兵备道道台大人委派的官员,其二英帝国领事总馆的领事,他们一起审理在租界内的犯罪华人,时间应该在1865年。一段日子下来,工作方法必须调整,便根据苏松太兵备道道台与英美领事协商后订立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经北京总理衙门与列强在北京公使团核准,公共租界内便有了会审公廨,时间应该在1869年。
自此以后,正式成立后的会审公廨地址几经变更,最初是在南京路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内,随后迁到南京路菜市街对面,这两个地方,严格来说与苏州河都没有什么关系。光绪二十五年,也就是1899年,当它搬迁到浙江北路与七浦路口的那个地方,与苏州河就有了亲密接触,也是从这一年起,7000平方米面积、风格为折衷主义或新古典主义的这幢建筑在上海新市民口中被叫做“新衙门”。
在西方人的视角中,他们将这个司法机关的成立看作是对大清国法权的尊重,对生活在租界内的清国人施用混合司法管辖权的本质,不仅是他们明智地认可对清国人的诉讼权,而且是对清国人作着某种意义上的保护。那时,来自西方的男女们对大清国法律十分不解,甚至反感,因为按照《大清律法》的判决,所有的处罚在他们的观念中不仅处罚过重,而且十分残酷。譬如所谓的“站笼处死”,是将一个罪犯关进立着的笼子中,让他的头伸出笼外,并卡在一个洞中。每天,从其站立的那堆石头中取走一块石头,直到其下沉身子的颈项被笼口彻底勒紧,最后窒息而死。他们自然更无法接受“凌迟”这种极为残酷的死刑,这样的残忍是西方文明所无法接受的。
倘若读者有兴趣从19世纪末期穿越来到今日,在距苏州河一箭之地的地方,你会看到这个建筑,不过,到处都是时间之齿啃咬后留下的痕迹,因此,继续地沿河前行吧,前方便是西藏路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