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罪行有:
1944年10月 在河南省荥阳县,审讯3名抗日中国人民,命令2名属下“用蜡烛的火烧2个中国人民(男)的鼻子,把那1名中国人民妇女脱光下半身,用一把线香点着火按在身上烧,又把3个人的大腿都绑在长椅子上,脚跟下垫上砖使下腿部向上弯,用这些方法刑讯了约两小时”。两天以后,“奉命将3名中国人民刺杀”,“教给新兵刺杀的动作,还在刺杀中给新兵纠正刺杀的动作”。刺杀时,某军曹恐怕3人不死,命令1名下属“在每刺杀1人时,从头后再用步枪打,因此前额迸裂,脑浆流出,把尸体踢进坑内”。
1944年10月-11月 于荥阳县,在“由日本帝国主义者的侵略而设立的强奸所,强奸1名十七八岁的中国妇女1回”。又在某镇的强奸所,“强奸1名约20岁的中国妇女1回”。
1944年11月 在荥阳县,“为了满足侵略者日本军兵士的兽欲”,根据分驻队长的命令,“要设立强奸所,我指挥兵士2名,占用分驻队旁边的空房1间,作为强奸所”,之后命令“由郑州市强制要来2名中国妇女……拘禁监视一夜,命分驻队兵士十四五名轮奸”。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