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促进节能减排,本市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要求,建立“差别电价”管理方式——限制类、淘汰类装置,以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所属企业要被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同时,依据去年10月实施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违法排放大气污染污染物受到处罚的企业,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也要被征收阶段性差别电价。
为此,《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草案)》提出的一种立法思路是:本市对以上几类非正常“电力用户”收取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收缴电费,差价部分电费单独立账管理,上缴市级财政。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应急处置和抢修作出规范。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同时,供电企业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为:外环线内不超过60分钟,外环线外不超过9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应当向报修人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