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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06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全投诉可否“首诊负责制”
马蒋荣
  马蒋荣

  朱先生的儿媳前几天晚上被控江路内江路口人行道边上砌的一个水泥墩绊倒,造成手臂骨断裂,单医药费就用去四万多元。为了不让其他人重蹈覆辙,朱先生先后找了区及街道好几个相关部门,但没有一家说是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并都说对这个水泥墩毫不知情。最后,只能求助于媒体。了解详情后,记者找到街道市政科,然而负责接待的张先生说:这个水泥墩肯定不是他们的,因为时间久远,所以也不知道究竟是谁做的。

  你看,不要说普通市民了,就是面对媒体,这个涉及公众安全而且已经出现过多次事故的安全隐患,接访者居然还是把它当作皮球踢走,不去解决。难道真的要只有到闯大祸,才会有人去作善后处理?

  为此,笔者想起了作为医疗核心制度之一的首诊负责制凡来医院就诊病人,均实行医院首诊负责制。医院对诊疗范围内的病人一律不得拒诊。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如病情危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应就地抢救。如果我们的有关单位在接到老百姓关乎公众安全的投诉也实行“首诊负责制”,可能情况会好许多。就举朱先生的案例,第一个接到他投诉的部门不管这个石墩是否是该部门的“遗存”,马上派人去现场调查,如果确定是安全隐患就立刻采取措施整改,第一时间解决它。事后通过一定程序再去追偿有关部门的责任和费用也不迟。

  这期间,可能牵涉到各部门的“扯皮”或所谓“越权”。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优先整改的部门加以鼓励,职责则当事后厘清,避免“谁主动改正就是谁的责任”,以减少办事人的后顾之忧。

  安全工作,更重要的是消除隐患。安全投诉,不妨也来实施一下“首诊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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