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原上海市某国税局科员傅某某、蒋某某与黄牛陈某某等人,通过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偷盖真章或涂改、拼接并加盖假章等多种手段,骗取上海市客车额度。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沪牌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辩护律师认为,沪牌不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因此也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对此,法院认为,沪牌属于道路通行权,但是经过竞拍之后,具有了财产属性,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诈骗罪名成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傅某某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以揭发他人犯罪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根据上述被告人具有的自首、立功、从犯、坦白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质危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