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沈阳的这位消费者在一场车展上,看中了上海某汽车贸易公司销售的一款奥地利产的KTM X-bow顶级跑车。购车前消费者特地向经销商询问了有关车辆上牌事宜,并告诉销售人员购车后该车将在沈阳使用。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总价167.65万元,于2014年4月30日交车,交车地点为沈阳市。之后,消费者按照约定付清了车辆总价款,经销商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交付了车辆。
但消费者来到辽宁当地的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上牌时,却被告知这款跑车没有设置可以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后部也没有设置保险杠,前排的座垫深度也不符合规定,因而不能上牌。
消费者随即向经销商反馈了有关情况,商家派人到沈阳协调上牌,但无功而返。于是消费者向经销商提出退车。但经销商表示,该车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机动车,已经有2位上海车主上牌。如果在沈阳无法上牌,公司可以协助其在上海办理上牌,消费者对此无法接受,于是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经销商看来,退车就意味着新车成了二手车,必然损失重大,因而不同意,称消费者一定要在沈阳上牌,不符合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购置车辆的目的是能够在辽宁省沈阳市办理机动车登记及上牌,从而能够正常行驶,对此双方在合同签订时都是明知的。从这个角度看,消费者购置车辆的目的正常,其要求上牌并正常行使的诉求完全合理。
经销商作为专业汽车销售企业,理应知道机动车登记及上牌应当满足的条件。即使是小批量进口的跑车,经销商也应告知消费者上牌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本案中,经销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车辆不能登记及上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的主要责任在于经销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解除,经销商应在消费者退车后退还购车款。至于消费者主张的利息损失,考虑到消费者自身也应当了解必要的登记及上牌规定,对于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