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的一个雨夜,赵阿伯与杨女士正步行回家,被一辆商务车撞倒。杨女士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黄二惊慌失措逃逸了。经交警部门查明,黄二无证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定黄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赵阿伯向黄二提出民事赔偿,却意外得知黄二只是商务车所在停车场附近的洗车工!原来停车场为招揽生意推出了停车包月顺带洗车的“服务”,因与停车场的管理员相熟,黄二便以抽取停车费一半的价格接手蒋先生车辆的清洗工作。由于停车场管理比较松懈,加之车辆实际使用人蒋先生的车钥匙放在抽屉里长达一年之久,黄二起了拿用之心,没想到这次竟酿成大祸。
赵阿伯诉至虹口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黄二表示目前正在服刑没有足够钱款,只得出狱后再作赔偿。蒋先生辩称,杨女士的死亡是因黄二擅自使用车辆外出发生车祸所致,自己并无过错。停车场认为,自己早就取消了包月停车服务,且从未收取过蒋先生的停车费,因此停车公司与蒋先生不存在停车服务关系,应属停车场管理员的个人行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是,黄二不是合法驾驶人且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
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二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于停车场,虽称取消包月停车业务,但未以任何有效方式通知原包月车主,且经法院查明,在涉案停车场场地处仍设有“全天”停车的机动车停放价格公示牌。可见停车场利用公共道路资源经营,但责任意识淡薄,管理员在已取消包月停车业务后仍私下提供包月服务,随意收取车主的停车费及车辆钥匙,使得黄二可以随意拿取车辆钥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此,停车公司对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至于车辆实际使用人蒋先生,在未经仔细核实就将车辆备用钥匙交出,且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将车辆备用钥匙放置于不确定的环境中,放任事故风险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非杨女士故意造成,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亦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由肇事者黄二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停车公司承担二成赔偿责任、车辆实际使用人蒋先生承担一成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