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执法监管主体为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随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沪府令37号)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其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15日正式实施。
《沪府令37号》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执法管理力量下沉和社会管理重心下移,提升本市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水平。为保障城管部门顺利开展属地交通执法工作,市交通委拟订《上海市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行政执法部分事项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实施办法》,明确交通、城管两部门的协作、信息管理、投诉举报、案件移交等属地执法长效协作机制,更好地管理32个重点管控区域内出租车驾驶员违法行为。
据悉,下阶段市交通执法总队将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在32个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