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各地的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案件量激增及维护稳定的诸多压力,需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机制的方式去积极应对。于是,“能动司法”、“联动司法”(即司法机关与党政机构、社会组织联手,上下级司法机构联动司法)这样一些“创新”的口号及其相关考核机制在较早的时候又被司法界提起,并在一些地方付诸实践,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有人认为,中国已经提前进入到了一个“诉讼社会”,法院面临严峻挑战,需要通过创新“联动司法”机制予以积极应对。记得几年之前,类似意见在司法机关举办的全国审判理论研讨会上,就有一些司法机关领导提出过。
一些知名法律学者在分析我国社会所面临的新挑战时说,我们的社会已经超前进入到了“诉讼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每年就有约1亿人(次)牵涉各类诉讼或者准诉讼、类诉讼程序。不过,对于诉讼社会的“提前到来”,其实并不需要特别惊讶,因为我国社会依然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突出、越轨行为增多、失范现象常见,正是这一特殊历史阶段的社会表征。与此同时,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治理体系不够健全,机构职责边界不清,相对而言,“行政管控”和“单位约束”机制却比较发达,司法一直以来没有真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民间纷争的主渠道。
因此,当政府职能出现改变、企业社会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大量原本由行政机构和工作单位包揽、调处的纠纷和矛盾,必然会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出现普遍增量并大量地涌向司法机构。而我们的司法机构,无论是在体制、机制、功能还是在调动社会资源和确立司法的公信、权威等方面,其实都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其释解纠纷的各类机制也不够完善,甚至虽然经过不断调整,但其实还不能真正与时俱进地进行全新的变革。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司法并没有真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纷争的主要渠道,当面对一年数以千万计的诉讼个案袭来,面对不断涌来的缠讼、闹访事件,以及可能来自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媒体舆论的种种压力、影响甚至不当干扰,我们的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法院,普遍感受到了重压与困窘,甚至显得有些力不从心,需要更多地依靠其他机构的“配合”、“支持”甚至“联动”,需要在法律和司法之外寻求更为可靠、权威的力量支援。
我一直认为,在一个倡导构建法治社会的国度里,司法的权威应当在国家政治体制的层面和构架上得到切实的保证和坚定的支持,司法也应当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主渠道,并且赋予司法在裁判个案诉讼中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调处纠纷的功能定位和路径、方法。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和纠纷处置机制,都应当符合司法的规律,必须在规则框架内依法进行。所以,“能动”乃至“联动”司法观点的提出,虽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法院的切实呼声,或许也多少带有面临现实“严峻挑战”处境下的某些无奈,但它的实际操作和推进,却需要特别警惕可能对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和司法权威地位提升带来的“善意”损害。
从更为长远的法治建设发展前景的角度上考量,维护司法权的独立和权威,完善司法的结构与功能,增强司法的公开和透明,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廉洁,回应民众的诉求和期待,才是司法机关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对诉讼难题挑战和破解各类民间纠纷的必由之路。(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