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室里,轮候等待咨询或者调解的来访者,他们围坐一室,相互交流“受骗上当”的纠结与烦恼。
市场经济风云突变,危险与机遇并存。新《广告法》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及时提供了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利器,万万不可错失忘记,一定要好好学习,时刻警惕身边每件小事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依法法治,尽力排除为妥。
李先生捧来一大堆“明目神药”,号称可治白内障的珍贵“密宗单传藏药”,采用高山鹰眼提炼,配置四十味名贵辅料,获得最新科技成果奖,三个月保证见效,免除手术风险痛苦。买一送一,购买半年药品,持续服用,毫无效果,病情恶化,双目红肿。按说明书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叫苦不迭。我试着拨打“环球客服”联系电话,验证李先生所言不假。查看《说明书》,根本没有法定行政许可批准文号,依法不能归属药品范畴,涉嫌构成虚假广告。
因为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次细化了“虚假广告”明确定义:“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新《广告法》彻底删除原《广告法》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科学”的限定,斩钉截铁地明确:不论科学与否,凡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一律禁止使用。所谓“明目神药”说明书根本未经食药品监管局批准,不是法定意义上的药品,允诺的商品及其服务根本不存在,如果含有药料成分,充其量不过是假药伪药。
“裴律师,难道我的6000元钱就这么泡汤了?”李先生情绪立刻激动起来。面对没有厂址、批号、有效期的三无产品,我淡定提示“神药”在何处购买,可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猛然想起是在本市名店大型展销会上购买。他看到一丝希望,立马转身就走。(裴蓁工作室咨询电话:5876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