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证照分离”改革正式实施。不过,由于“取消审批”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两项改革,涉及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当时未能同步实施。此次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在浦东暂时调整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为“证照分离”改革全面实施铺平了道路。
此次调整范围涉及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等六大类。其中,前4类为暂时停止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后2类为暂时停止实施,改为备案管理。
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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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