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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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6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母百年后的协议有效吗?
  章先生的父母共育了他们四个兄弟姐妹,章先生是老大,父母在十多年前就过世了。父母过世后,家里的大事由章先生来做主。其他事还好说,主要就是父母留下来的老房子的事,处理不好,就会引发兄弟姐妹间的纠纷。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章先生召集兄弟姐妹,就关于老房子的事开了一个家庭会议。当时章先生提出,老房子虽然为公房,但是祖传下来的,现在父母都走了,就应由四个子女平分;现在由于其他兄弟姐妹在上海都有地方住,而大妹从外地回沪,暂时没有地方住,还刚离婚,为了照顾她,就由她住在这套房子里,直到她在他处购房为止;以后公房出售购买为产权房的所有费用由大妹出,等于是付房租了,但房屋产权仍属于四个子女共有,每人四分之一。

  大家都同意了章先生的建议,章先生当即以他的提议为内容,起草了一份《家庭遗产处理协议书》,四兄弟姐妹都在这份《家庭遗产处理协议书》上签了名字,摁了手印。之后,家里的老房子就由大妹居住生活。这样相安无事多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妹发现大妹已经将老房子出资购买为了产权房,而且还打算瞒着其他人出售老房子。章先生、小弟和小妹作为原告,将大妹告上法院,要求依据《家庭遗产处理协议书》的约定,确认老房子的房屋产权由四兄弟姐妹共有,四人各占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庭审中,大妹提出老房子是公房,不能列为父母的遗产,所以《家庭遗产处理协议书》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是无效的,她购房是符合规定的,老房子应归她一人所有。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家庭遗产处理协议书》中所涉房屋事项的内容可以看出,四兄弟姐妹明确约定,对尚处于公房状态的相关居住问题,购买公房为产权房的费用承担,如何购买公房产权及购买公房产权后的产权归属分配等事项。这是四兄弟姐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属合法有效。章先生、小弟和小妹作为原告,要求确认老房子产权归四兄弟姐妹共有,四人各占有四分之一的产权,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大妹称《家庭遗产处理协议书》为无效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当初之所以大妹得以入住老房子,完全是因为其他兄弟姐妹为了照顾她的一种让度,大妹不仅没有心怀感恩,反而是以协议无效为由,认为老房子应归其一人所有,这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大妹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老房子由四兄弟姐妹各四分之一所有。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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