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年多,小敏生了一个女儿。本来想着小夫妻俩就这样幸福的生活,但女儿出生后,对她的教育问题及日常生活琐事,让小夫妻俩争吵不断,发展到后来两人竟然在法院的调解下离了婚,女儿归了小敏。这次小敏起诉为的是关老伯家里老房子的动迁款。老房子是私房,产权人是关老伯,离婚时,因为涉及关老伯的利益,所以离婚案件中对拆迁利益未处理。小敏认为,当时她虽然户口不在上海,但她和小刚结婚了,她就应该也是同住人,动迁款她是有一份的,而关老伯只给了孙女动迁款,一分钱也没有给她,要求关老伯和小刚支付她应得的动迁款。
作为关老伯和小刚的代理人,我们在庭审中提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由于拆迁时,小敏的户籍不在被拆迁房屋处,而且当时她和小刚结婚的时间并不长,因此按所在地块的拆迁政策,小敏不是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拆迁时,关老伯的孙女还未出生,小敏尚在怀孕中,所以拆迁单位给予了孙女相应的动迁款,而这笔钱在离婚前,关老伯就给了小敏,所以现在小敏无权再要求动迁款。后来,关老伯和儿子小刚,考虑到孩子由小敏抚养,以及拆迁时的安置情况,自愿给小敏一笔补偿款。
最终,小敏在收到补偿款后,撤回了本案的诉讼。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