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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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7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是同住人 无权分征收利益
孙洪林
  姚女士家里的老房子前段时间被征收了,原来这套房子的承租人是母亲,由姚女士和父母一起住。姚女士早年离婚后,未再婚,也没有子女。老房子被征收时,母亲已过世,房屋由姚女士和父亲住,因为此时父亲生病住院,所以征收单位就和姚女士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姚女士的妹妹一家找到了姚女士和父亲,认为他们一家三口的户口也在这套被征收的老房子里,当初为了避免家庭矛盾,才在外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他们是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所以征收补偿利益应该有他们一份。他们还提出,十多年前,母亲承租的另一套公房拆迁,那套公房临马路,姚女士在那套公房前半部分开了个小店,因此,拆迁时虽然姚女士的户口不在那里,但是她也是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安置的,姚女士后来还把拆迁分的房子卖了,霸占了本次被征收的老房子。对此,姚女士解释,早年间那套公房拆迁时,弟弟的女儿户口也在里面,为此弟弟的女儿还曾将姚女士母亲告上法院,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

  开庭时,动迁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拆迁是按面积安置的,所有的动迁补偿都是给承租人的,姚女士户口不在,所以不是安置对象,只是她无证开店,拆迁时适当考虑了她;而且后来的房屋是廉价房,不是安置房源,是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姚女士还提出妹妹一家三口都曾经享受过妹夫单位的福利分房,从未在被征收的老房子处居住过,因此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后协商未果,妹妹一家三口将姚女士和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一定的征收补偿款。庭审中,姚女士父亲因病过世。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妹妹一家三口,虽然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处,但自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处未实际居住过,而且也未给本次征收带来额外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他们不属于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所以,妹妹一家三口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而姚女士母亲承租的另一套公房拆迁时,姚女士并不是作为安置对象,因此姚女士不属于其他地方有住房的情况,姚女士在本次征收时应为安置对象。虽姚女士的父亲在庭审中过世,但法院可以确认他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对姚女士妹妹一家三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确定了她父亲应分得的征收补偿款。(目前本案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申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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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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