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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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7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知让他们的婚姻走到尽头
柏万青
  高先生与秦女士是一对已经离婚2年多的夫妻,但是他们仍保持着同居关系,最近高先生提出要与秦女士复婚,可秦女士不同意,为此找到电视台,想请我们解决他们的难题。

  来自江苏的秦女士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由父母包办嫁给了一个陌生男人,两人毫无感情,结婚没几年就离了婚。之后她只身一人来到了上海打工,凭着勤劳努力,如今经营着一家足浴店。失败的婚姻深深地伤害了她,因此她一直向往有一个安全的家。3年前,经朋友介绍,秦女士与高先生相识。没多久,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由于秦女士的足浴店离高先生的家很远,为了照顾生意,他们经常住在店里。

  高先生父母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婚后就搬出去居住了,高先生与父母同住在一起。2007年,大儿子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因新房尚未落实,就将户口临时迁到父母处过渡,并承诺一年后迁走。由于大儿子暂时没有地方居住,只能在外租房,母亲看着心疼,心想反正房间空着,提议不如让大儿子暂时住着。秦女士当时也很通情达理,同意将房间给哥哥暂住,但事先她并不知道哥哥户口已经迁来。没想到一年过去了,哥哥非但没有将户口迁走,而且还继续居住,令秦女士十分不安。她认为哥哥是为了抢房子,为此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公婆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以确保房产归丈夫。该房子原本是父亲单位分的公房,现已买下为产权房,产证上是公婆和高先生的名字。秦女士的要求自然遭到公婆的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谁都不肯让步。秦女士一怒之下,选择了与丈夫离婚,这时他俩结婚还不到一年。

  现场我在查看了高先生带来的户口本和房产证后,告诉秦女士,哥哥的户口已经确定迁到了别处,他在房产证上也没有名字,那么就是说房子是属于高先生以及其父母的,目前哥哥无权分房。听了秦女士的诉说,我还发现了她的另一个问题,就是遇到问题不管丈夫怎样解释,她都听不进去,而对同乡小姐妹的“谗言”则言听计从。殊不知,这些与秦女士一样对法律无知的小姐妹只能出“馊主意”。她们让秦女士提出将公婆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就是不讲道理,不懂法律,这不仅侵犯了公婆的利益,也伤害了她与公婆的感情。

  对公婆的做法,我认为也有不妥之处,没有产权的大儿子住在房子里,有产权的小儿子在外租房,大儿子应该给弟弟一些租房补贴。

  现在不仅高先生希望能与秦女士复婚,而且公婆也希望他们俩能破镜重圆好好过日子。这样,我给秦女士吃了一颗“定心丸”,其实只要她与高先生复婚,她就可以和高先生在这套房子里居住,而且一个有安全感的家庭,房子不是决定的因素,两个人的感情稳定才是最可靠的保障。我劝秦女士应该考虑复婚,虽然高先生软弱了一点,但人品不坏,这种人很难得,最终她接受了我的意见。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由于秦女士对相关法律不了解,才导致其与丈夫离婚,殊不知“同居”比“结婚”更没有保障。有句话说得好,“人不是为事情困扰着,而是被对这件事的看法困扰着”。秦女士恰恰就是被对房子加名字这件事的看法困扰着,既然她仍与高先生有感情,就不要为了不相干的事情而放弃原本美满幸福的婚姻。我们希望秦女士与高先生能破镜重圆,相濡以沫,白头到老。

  我们来做一下普法。《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本次纠纷中的这套房子原为公有住房,现已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高先生及其父母名下,那么这套房子的产权人即为高先生及其父母,他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高先生的哥哥是在这套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后,户籍才迁入的,目前已迁出,他对这套房屋是不享有产权份额的,即使其户籍再行迁入,也不能改变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

  这里还要提到一个继承的问题。本次纠纷中,高先生的父母百年后,他们对这套房屋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存在一个继承问题。若高先生的父母在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的,则他们的遗产按遗嘱或遗赠处理;若高先生的父母在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这时,高先生的哥哥作为父母的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同样高先生作为父母的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也是有继承权的。

  当然还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孙鸣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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