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受经济下行影响,企业用工需求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化解煤炭钢铁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及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务艰巨。
对此,《指导意见》要求扩大就业失业监测范围,同时加强规模性裁员预警,制定防范应急预案,避免或减少规模性失业。
《指导意见》提出,要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拉动作用。在筛选和推进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的项目。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确保其中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可实行内部退养。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区要确保本地区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