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示补偿内容 经济补偿是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与乘客间最主要矛盾。按照《规定》,航班发生延误时,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 延机及时告知 《规定》对航班准点率计算的标准做出调整,将飞机晚点细分成航班延误、航班出港延误、航班取消和机上延误。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应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航班延误时,旅客应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等。
■ 餐食住宿规定 《规定》明确了航班延误后旅客的食宿安排。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例如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造成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规定》还明确要求,机上延误时应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