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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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2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收引发家庭矛盾如何解决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曹阿婆的老伴过世得早,她一个人含辛茹苦把三个子女养育成人。多年前,曹阿婆一直住在娘家,生活极为不便,后来省吃俭用攒了点钱,就买了一套私房,虽然面积很小,但好在有了自己的房子。子女们结婚后,也都相继搬出了这套小房子,曹阿婆一人在此居住。

  几年前,曹阿婆听人家说以后国家会收遗产税的,房子在她名下,等她走了,子女要拿房子,还要给国家交钱。曹阿婆是老观念,觉得这套房子反正以后是要留给长子长孙的,还不如现在就过户给大儿子和孙子,省得以后还要花钱,这样登记在曹阿婆名下的私房,就过户给了大儿子和孙子。去年,这套房屋遇到征收,就由大儿子和孙子去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除了大儿子、大儿媳、孙子、孙媳妇、重孙及曹阿婆的户口在这套私房处外,大女儿一家五口及小女儿的户口也在,加上这套私房面积很小,这样他们这一户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获得了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征收时,他们家里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取得了四套产权调换房屋。本来家里商量好的,其中A套房屋由曹阿婆和小女儿共有,B套房屋归大女儿一家,另外C、D两套房屋归大儿子一家。但是之后,大儿子一家认为四套房屋均应归他们所有,曹阿婆、大女儿一家及小女儿只能拿涉及人口因素的货币补偿款。无奈之下,曹阿婆、小女儿及大女儿一家将大儿子一家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A套房屋由曹阿婆和小女儿共有,B套房屋归大女儿一家所有。

  庭审中,大儿子一家数次表示,对征收补偿协议效力提起诉讼,但直至本案庭审结束,他们都没有提起相关诉讼。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就本案涉及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大儿子一家数次表示要对该征收补偿协议效力提起诉讼,但他们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征收补偿协议提出异议,由此可以确认该征收补偿协议为合法有效。由于被征收房屋的曹阿婆这一户人家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理应获得相应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因此,曹阿婆、小女儿及大女儿一家提出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是有事实基础,也是符合征收政策的。同时,征收款项是以互换产权房屋的方式取得,而且作为原告的曹阿婆、小女儿及大女儿一家均核定为居住困难人员,对此作为签约人的大儿子和孙子也是确认的。在此前提下,曹阿婆、小女儿及大女儿一家以取得房屋产权的方式主张权利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曹阿婆、小女儿及大女儿一家取得了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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