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去年3月,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今年7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198万元赔偿,虽然并不是国内环境公益诉讼中最高的判赔额度,但也足够抓人眼球。要知道,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之前的2014年11月,山东省环保厅曾因振华公司“超标排污”对其处罚10万元,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不足以令污染企业感到震慑。振华公司在多次受到环保部门处罚之后,仍超标排放污染物,其持续损害环境的行为,终于在司法判决中得到“结算”。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提高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其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对污染企业能够形成震慑,有助于遏制其违法行为,促使其通过整改和转型,走到对环境更友好的发展道路上来。
除了高额赔偿之外,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一案件中的其他一些东西。比如,这2000多万元赔偿是怎么算出来的。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环保部环境规划院进行鉴定评估,计算出振华公司超标排污所需的治理成本,法院认为这份鉴定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最后法院认定生态损害数额为2198.36万元。法院还听取了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专家的意见。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和认定的困难与复杂,是一道显而易见的门槛,在此案中,专业机构评估、专家意见起到的作用,也许能带来一定的借鉴意义。环境公益诉讼,仍需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来予以支持。
又如,环境公益诉讼能达到什么效果。虽然此案的一审判决刚刚作出,但在去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之后,德州市长、副市长就约谈了振华公司主要负责人,随后振华公司停产,准备搬迁。振华公司停产,当然不能直接归因于公益诉讼,这是多种因素集中作用的一个结果,但要说公益诉讼加速了这个进程,也并非站不住脚。这说明,在与环境污染行为的周旋和斗争中,环境公益诉讼确实能起到倒逼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当地政府有所作为的作用;同时,环境公益诉讼要取得更广泛意义上的成果,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观念更新、积极作为。可以想见,如果政府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设置种种障碍,恐怕污染企业的整改转型会遥遥无期,而如果政府部门真正以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为本,就会有动力以更大的智慧,做好这一道社会治理的考题。
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又一次告诉我们,环境保护需要各方合力。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