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电厂建设方面的问题,送审稿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核电厂建设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
送审稿称,核电厂运行应当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受委托的专业化核电运行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运行责任。同时,需要执行持证上岗、运行报告制度、运行评估制度。
在核损害赔偿方面,送审稿规定,核电厂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其责任认定及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执行。国家应当建立并完善核损害赔偿保险制度。核损害赔偿保险办法另行制定。核电项目公司应购买核损害赔偿保险。
在核电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方面,送审稿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与核电相关的政府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答复。
对下列事项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 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编制;
● 核电厂的选址;
● 核电项目的核准或审批;
●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