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侵权人往往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进而解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程新文表示,今天公布的以涉及“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烈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等为代表的五个案例,就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这些案件的审理及其裁判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程新文介绍说,这些案件表现形态上为侵害名誉权等纠纷,背后涉及的利益类型和利益主体相当复杂,稍有不慎或会导致利益失衡。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英雄人物个人权益保护和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关系。总的原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通过这些案件,人民法院逐步确立了司法裁判的范围,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
此外,人民法院以个案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全面准确地适用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上,人民法院以现行法为依据,确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在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上,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和侵权行为的新类型,对行为定性准确;在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上,结合相互对立的言论的内容、背景、指向等综合判断;在言论主体对他人批评的容忍义务上,结合言论的内容及言论主体的具体情况,差异化地认定其注意义务的范围及相应的容忍义务;在损害后果的判断上,根据行为人利用互联网的能力及相应的认识能力等因素加以判断;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上,根据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主动删除等补救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判决其承担不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