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老房子遇拆迁,李先生的父母亲早在多年前就过世了,爷爷和李先生都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了字,被拆迁人一栏除了爷爷的名字外,还写了李先生的名字,一共分得两套房屋。现在这两套房子都拿到了,一套是爷爷的名字,一套是李先生的名字。而在拆迁时,李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就来找爷爷说,拆迁分的房子和钱,其中有一套是属于他们的父亲的,不是李先生的。但爷爷根本没有理会他们,坚持将其中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前段时间,爷爷过世了,之后没多久,李先生的兄弟姐妹将李先生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被拆迁人写的李先生不是指李先生,而是指李先生的父亲,同时,李先生是受了他们的委托代为领取了共同的拆迁利益,因此,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屋是李先生父亲的遗产,应由他们子女依法继承,要求依法继承该拆迁安置房屋。
庭审中,李先生提供了爷爷写的遗嘱,以及村委会出具的关于爷爷所写遗嘱的情况说明,以此证明爷爷生前明确表示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屋是给李先生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李先生的兄弟姐妹主张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依法继承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屋,应当对该拆迁安置房屋内有被继承人李先生父亲的产权份额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李先生的指代问题,被拆迁人李先生的祖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已对其所享有的拆迁利益进行了分配,其认可李先生作为拆迁利益的享有者与他共同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且拆迁时李先生的父亲早已过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中并未明示相关利益归李先生的父亲。因此可以认定李先生并非指李先生的父亲。对于李先生的兄弟姐妹主张李先生是受他们委托代为领取共同的拆迁利益一事,同样李先生的兄弟姐妹作为原告也未能就此主张提供相关书面委托材料,故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综上,李先生的兄弟姐妹要求依法继承该拆迁安置房屋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兄弟姐妹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