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本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由检察机关移至司法行政机关,避免“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监督案件范围由原来的7种监督情形,增加为11种,公民可自荐报名。
据介绍,此次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原有7种监督情形基础上,增加“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等4种情形,确保应当接受监督的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
改革后更强调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性。据悉,过去,人民监督员选任以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为主;改革后,公民自荐报名成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主要方式。
同时,人民监督员的门槛有所降低。符合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23周岁条件的中国公民,都可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另外,将严控公职人员比例,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据悉,截至目前,上海检察机关共选任三届187名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评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15件,参与的人民监督员达1600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