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定义和原则。通过资金存管机制,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明确了委托人和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时,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应具备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为确保网贷资金存管机制有效落实,《指引》明确了三项具体机制安排:一是过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并与《办法》规定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二是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三是平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