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先生耐心等待上家解除查封的日子里,他接到了中介的电话,上家说房价涨了不少,现在资金有压力,如果施先生想要房子,就要再付一笔补偿款。施先生妥协了,又与上家签订了《补充协议》加钱。
但期限到了后,这套房屋又出现了新的司法查封。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合同、协议,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上家同意解除已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但认为施先生支付的购房款仅为首付款,之后支付的补偿款并不在总价内,不同意返还,同时还称并不违约,签订合同前的司法查封已解除,之后新的司法查封是无法预料的。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施先生与上家签订的合同、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约定的义务。对于合同的解除问题,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而对于上家是否违约行为,双方虽各持己见,但从双方已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上家承诺在期限内办妥解除司法查封的手续,以确保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而到期后,该房屋尚有司法查封存在,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上家作为出售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权利清洁的状态,因此当然应由上家承担违约责任。
在《补充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补偿款是对何种内容的补偿,上家虽称该款项不包含在购房款中,但并无相应的依据,故该款项应一并作为购房款,由上家返还给施先生。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上家返还施先生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