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小阮与丈夫小曹相恋,结婚后,为了解决夫妻俩的住房,小曹单位分了一套一室户房子。当时尚在读书的妹妹无处居住,小阮和丈夫就将阳台封掉,让妹妹住在阳台上。虽然条件困难但三人相处和睦。然而,自从女儿出生后,矛盾渐渐显现。小阮的母亲帮着他们照顾孩子。由于房子太小,母亲晚上只能打地铺。孩子越来越大,居住环境越发困难。受不了这样生活的小曹提出,让妹妹在学校附近借房子住,自己每个月贴补租金。母亲认为女婿要赶走小女儿,为此事经常责骂小阮夫妇。
而姑妈丧偶不久,需要有人陪,于是父亲带着妹妹去姑妈处居住,小阮每月补贴200元。起初大家相安无事,但好景不长,姑妈的儿子结婚,要把房子卖掉买新房,这样一来妹妹又要住回来。这时,小曹单位已经把原来分的房子收回,重新分配了一套两室的房子。好不容易等到了居住环境的改善,这本是开心的事,可是小阮却开心不起来,因为母亲提出让妹妹住回来,遭到丈夫的反对。
在调解现场,小曹委屈地说到他们夫妻俩从结婚第二天开始妹妹就住进来,几乎没有二人世界,好不容易有了自己的房间,妹妹又要住进来,他接受不了。丈母娘也知道小女儿回来会引起纠纷,只能同意由小阮夫妻贴钱给小女儿在外租房子,但心里是很不爽,认为委屈了小女儿。
妹妹与父亲在外租房子住,后来妹妹与同事合租,父亲就回到小阮家中。而小阮父母的关系不好,不同房睡,所以父亲只得住在小阮夫妻房的阳台上。好不容易享受的二人世界又被破坏了,小曹自然极不乐意。为此,小阮夫妻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为了减轻贷款压力,小曹想将单位分配的房子出租,以租还贷。可是丈母娘极力反对,一家人常常为此争吵。
被逼无奈的小阮决定再买一套房子给父母住。但当小阮用积蓄和借来的钱凑足首付,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母亲却以房子太旧不肯搬去住,还认为女儿女婿是想借此赶她回崇明。不仅如此,母亲还执意要小阮解决妹妹的落户,小曹当然不愿意。
母亲为此事到小阮单位大吵大骂三天,小曹终于承受不住压力。吃饭时,听到女儿的抱怨,觉得女儿很烦,拿起一个碗就丢向女儿,碎片割破了女儿膝盖的静脉。小阮夫妇觉得这都是缘于母亲过分的要求。无奈之下夫妇俩找到了老娘舅节目组要求调解矛盾。
我告诉小曹,可以对妹妹户口迁入后的产权约法三章,不应该简单地拒绝迁入。同时我也批评母亲,太偏袒小女儿,这样做已经影响到大女儿的夫妻感情,并劝母亲在住房问题上应该理解和支持大女儿女婿的做法,不要太自私。同时,我要求小曹也要改变对丈母娘的态度。小曹认可了我的建议,当着我的面,对丈母娘承诺,会对她好。小阮也保证不管母亲对自己如何,一定会一直孝敬父母。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名下房产的增多,原本应该更和睦的家庭关系,却因此更加紧张。调解员的调解从各方的角度出发,由浅入深,让大家都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最终让作为小辈的女儿女婿向长辈作出承诺。
本次纠纷中有个户籍迁移的问题,这里我们来说一说。常常有人将户口与产权混为一谈,认为有户籍就有产权,或者有户口就一定有居住权。而事实上,有户籍不代表有产权,有户口在,也不表示就必然有居住权,户口与产权、与居住权之间并不一定划等号。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这里要岔开一下话题,如果产权虽然只是登记在夫妻两人一人名下,但该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非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产权房内有户籍,但未登记为产权人,通常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与有户籍的人员无关。当然,如果产权人担心他人户籍迁入影响其所有权行使的,可以与其订立书面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就更有备无患了。
另外,建议广大读者还是要谨慎对待户籍迁入的问题,以防由此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损害他人之合法权益。
康恺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