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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8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别忘了人行道“1.8米底线”!
姚丽萍
孙绍波 画
  姚丽萍

  在申城,人行道法定宽度是多少?不小于1.8米。

  1.8米,来之不易。这是申城市民在立法听证中努力争取的结果,也是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尊重民意的结果。

  今天,当俗称“共享单车”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大量占用人行道资源的时候,有必要提醒:在申城,人行道法定宽度不小于1.8米,这是底线。

  车有车道,马有马道,无论什么道,在申城,都要遵守《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法定规范。自1994年制定实施后,2006年,这部地方法规面临修订,修法中,一个焦点关注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后,宽度底线从1.5米提高到1.8米,0.3米的变化来自立法听证会的市民建议。

  2006年8月,33位市民代表走进《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听证内容之一是:立法草案第35条提出,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经批准后方可在宽度大于3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但应当确保设置后人行道通行宽度不窄于1.5米。

  听证会上,大多数听证陈述人都跟这1.5米底线“较了真”,主张应增加到2米左右,理由是:人行道首先要保障公共通行权,2米左右有利于保障残疾人通行,保障大客流通行。于是,结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市人大法制委在修改稿中将宽度扩展了0.3米。听证发言人、市民陈群说,虽然修改稿距离他的“2米初衷”还有0.2米差距,但0.3米的变化已透露出立法对民意的尊重。

  2016年,“共享单车”出现在申城人行道上,从十来辆试点,到铺天盖地全城投放,迄今已达百万辆。

  无论是摩拜,还是小鸣,抑或是其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开张之时,是否请法务拿出过一份完备的“合法经营应知清单”,是否知晓申城道路管理的法律常识?

  可以看见的是,现行《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

  如果,占用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前征求市市管处或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设置方案的意见,共同确定设置位置。

  如果,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应当在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保证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8米;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设施设置规划方案和管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如果,占用人行道设置广告牌,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和安全,禁止占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

  综上,地方法规明确禁止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虽然2010年《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时,“共享单车”尚未出生,立法没有像对广告牌那样对它点名道姓,但它本质就是非机动车,而且还是经营性的非机动车;出生之后,“共享单车”要占用人行道,就该遵纪守法。

  那么,什么样的人行道,“共享单车”可以申请占用?起码,人行道宽应大于3米,依法允许占用后,人行道余留宽度不小于1.8米。

  不过,即便合法占用,人行道也不能“白用”。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第21条和22条明确: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临时占路费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若需要继续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并按照累进制缴纳临时占路费。

  迄今,所有占用了人行道的“共享单车”企业,谁家缴纳了“临时占路费”?去年至今,占用人行道时间超过了3个月,谁家办理了延期审批手续,谁家又累进缴纳了“临时占路费”?

  如果,有,那再好不过,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企业的法治意识,不弱。

  如果,没有,怎么办?管理部门积极依法行政,不会见了时髦的“共享”就不知所措。

  目前,国家十部委已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定义“共享单车”为“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同时,地方政府应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制定适应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无论如何,申城人行道“1.8米底线”,不能被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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