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0: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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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8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产被转让 法院诉讼还公道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褚女士的父亲多年前过世,之后母亲先和褚女士的小弟一家住一起。在小弟还在世的时候,母亲和他们一家三口共同生活,关系还算不错。但小弟不久前因病过世后,小弟媳对母亲的态度就变了,前不久,竟然破天荒的因为琐事,和母亲大吵了一架。之后,母亲就想搬回自己家住。但小儿媳不让她住,称这套房子已经是自己儿子小斌的。母亲气不过将此事告诉了褚女士,并说了一些实情。

  这套房子是父亲过世前,就由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几年前父亲已经不在了,小弟身患重病,向母亲提出他儿子小斌的公积金高,就想用房屋买卖的形式来套取公积金用来治病。母亲和孙子小斌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变更,母亲到现在一分钱房款也没有收到过。于是,褚女士将母亲和小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至母亲名下。褚女士认为这套房产权登记虽在母亲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父亲过世后,理应发生继承,而母亲和小斌在未征得褚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买卖合同,侵害了褚女士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小斌提出这套房屋由公房购买为产权房的钱是其父母出资的,而非祖父母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这套房屋非祖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褚女士无权继承。而且他们一家和祖母共同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相关房款已在共同生活中陆续支付,他是善意取得这套房屋,因此不同意褚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这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死亡后,其生前未留遗嘱,其财产应为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褚女士作为子女,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应为这套房屋的共有人。母亲将这套房产权转移至小斌名下时,未征得褚女士同意,属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所以褚女士要求确认母亲与小斌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产权恢复登记至母亲名下的诉请,应得到法院支持。而小斌提出的善意取得这套房屋,并在共同生活期间陆续支付房款的辩称,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且与常理不符。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褚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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