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国首部反腐败国家立法,今年6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根据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监察法对监察委的性质、职权、监察程序,以及如何监督监察委等方面做出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留置权”的行使,法律草案也做出规定:省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决定,并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则当报国家监察委备案;留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督对象范围拓展
监察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监察委员会。
草案明确,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对于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草案规定,监察覆盖六类公职人员:
■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有学者指出,这样的范围表述,比此前行政监察范围大有拓展。
“两规”被“留置”取代
“留置”是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试点地方监察委的一项新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所谓“两规”,是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确立的党内措施。《条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监察法草案中,则用“留置”替代了“两规”,并对“留置”的对象做出进一步明确。
草案规定,对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被调查人员,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类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类是可能逃跑、自杀的;三类是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四类是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另外,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以上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规定“留置”具体程序
监察法草案中,还就“留置”措施的具体程序做出规定。
草案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则应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而在采取留置措施后,除了有碍调查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据了解,此前各地纪检监察系统在办案中,采取“两规”措施,一般在48小时内通知被调查者所在的单位或家属。
草案还规定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
草案明确,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业内人士指出,草案中进一步明确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确保人身安全,较此前“两规”都有进步。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