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小丁的父亲突发意外过世,小丁与母亲、爷爷相依为命。其间,爷爷还轮流在叔叔和姑姑家住过。几年前,爷爷因病过世。在处理爷爷的遗产时,小丁才知道爷爷过世前,与叔叔和姑姑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通过买卖形式将爷爷和他分的房过户到了叔叔和姑姑名下,实际上叔叔和姑姑并没有支付房款。小丁根本不相信这是爷爷自愿签的。当小丁找叔叔、姑姑对质时,反被数落了一番,这样,矛盾就激化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家里一些亲戚参与了调解,本来小丁也不想闹得很难看。这样,小丁、叔叔和姑姑签订了一份房屋分割合同,约定小丁、叔叔、姑姑各享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之后,叔叔、姑姑多次推脱,不愿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于是,小丁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未得到法院支持。但法院生效判决中认定,小丁是这套房购买为售后公房时的同住成年人。
其间,叔叔、姑姑与小丁多次发生冲突,他们不许小丁入住这套房。无奈,小丁再次将叔叔和姑姑告上法庭,要求以货币补偿形式解决居住问题。案件审理中,叔叔和姑姑将这套房出售他人。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法院生效判决中认定,小丁是这套房购买为售后公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小丁爷爷购买这套房为产权房后,作为产权人虽有权对房屋予以处分,但应当保障这套房的同住人的合法居住权益。由此,小丁的叔叔和姑姑从小丁的爷爷处受让这套房,则相应地保障同住人居住权益之义务也随之转移,应由产权人小丁的叔叔和姑姑共同承担保障小丁同住人的权益。现在,小丁的叔叔和姑姑将这套房出售他人,致使小丁永久丧失对这套房的居住权,小丁就此主张居住利益的补偿,应得到法院支持。具体的补偿金额,法院应根据房屋来源,结合房屋出售价格等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叔叔和姑姑支付小丁一定金额的居住权补偿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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