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在世时,在他老人家坚持下,老秦一家三口的户口迁了进来。拆迁时,老秦不是承租人,没权和拆迁单位谈,是叔叔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老秦一家三口和叔叔一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分得数套安置房。后老秦家与叔叔家因安置房分配问题,有了矛盾。叔叔家认为虽然老秦家户口在被拆迁房处,但实际并没有在被拆迁房实际居住,所以拆迁所得房屋与老秦家没有任何关系。没办法,老秦家只能把叔叔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中一套房归老秦一家三口所有。经过庭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老秦家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该案的原告老秦家和被告叔叔家都没有提起上诉。
有了法院的生效判决,老秦想总没问题了。可在办房产证时又有了麻烦。该房开发商称,房屋是老秦一家三口和老秦的叔叔一起购买的,在他们保留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购买方也写的是老秦一家三口和老秦叔叔的名字,如果叔叔不到场确认,他们没法给老秦家办产权证。老秦实在没办法,只能找到我们,希望通过诉讼,办出属于自家房子的产权证。
了解了整个案件情况后,我们将这套房的开发商,以及老秦的叔叔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开发商协助老秦一家三口办理这套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老秦一家三口名下。我们调取了这套房的房地产登记簿,确定了这套房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事实。同时,我们还提供了之前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
庭审中,我们提出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老秦一家三口有这套房的订购权,且目前老秦家已将这套房订购款全部付清,被告不配合老秦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作为老秦的叔叔并没有参与庭审,也未作答辩。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老秦一家三口与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办理这套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至老秦一家三口名下。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