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名下已有多套房屋属限购对象,为继续购房,2015年7月,他与儿子签订一份借名购房协议,约定以儿子小黄的名义,购买一套位于上海顺昌路的房屋。协议中,双方约定,由黄某承担购房首付款、按揭房款等所有款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黄某所有,同时,黄某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处理权利,儿子及儿媳等不得主张任何权益。
2015年8月,黄某通过儿子小黄向房子的上家支付了购房款1750万元,小黄取得了房屋产权,并住进了这套房子。今年7月,考虑到房屋产权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套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黄某拿出了借名买房协议、购房的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作为证据,以证明自己是真实的购房人。对此,小黄承认父亲借用自己的名义购买了系争房屋,但辩称父亲购买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居住,自己从2016年3月开始就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因此不同意父亲的确权要求。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了黄某名下的房产情况,结果显示,登记在黄某个人名下以及黄某与他人共有的本市住房总共有6套。对此,黄某表示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本市已经拥有6套住房,依据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其已不具备购房资格。黄某自认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与儿子签订借名购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证据,但小黄对该证据表示异议。由于该证据的内容、性质违反和规避了目前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法院依法难以采信。据此,黄某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