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指出,《反间谍法》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细则》指出,《反间谍法》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其他专用间谍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