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有了工作和家庭后,慢慢和母亲联系上,逢年过节会买点东西去看看,和二弟、大妹也有了走动。两年前,母亲生病了,崔先生和弟弟、妹妹轮流照顾母亲。去年底,母亲病逝在医院。母亲在医院时,就告诉崔先生,她住的房子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她也有份。母亲的意思是以后她走了,崔先生和其他子女也可以分这套房。
处理好母亲身后事,崔先生就提到了这套房子。可没想到继父说,这套房是他一人的,当初是他的单位分给他的,虽然房子是他和崔先生的母亲在婚后买成产权房的,但钱是他出的,产权证也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房屋就是他自己的,和崔先生的母亲无关。
这样,崔先生和他的弟弟、妹妹找到我们,作为他们的代理人,我们撰写了起诉状,将崔先生的继父告上法庭。同时,我们还调查了这套房的来源和购买情况。庭审中,我们提出,这套房屋虽然是婚前继父单位分配所得,但当初该房屋购买时,母亲与继父结婚多年,且两人并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可确定购房时所用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据调查所知,购房时还用了崔先生母亲的工龄。因此,这套房即使产权登记在继父一人名下,也属于母亲和继父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套房屋中的一半应为母亲的遗产,母亲生前未留遗嘱,对于母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崔先生和他的弟弟、妹妹都有继承权。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登记在继父名下的房屋,由继父和母亲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该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母亲的产权份额,由崔先生和他的弟弟、妹妹及继父继承,继承后房屋归继父所有,由继父给付崔先生和弟弟、妹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