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如果弄伤了别人,要赔偿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如果损坏了别人的东西,应尽力维修或赔偿维修费用,修不好的话,还要赔偿相应损失。生态环境也是如此。谁污染、谁埋单,谁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谁就应该承担起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此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7个省市先行先试。比如,在先行试点的贵州省,一企业违法倾倒废渣的行为不仅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还导致生物量减少、景观消失、地下水补给功能减弱等生态环境损害。按照原有制度,只能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有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试点方案,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省环保厅与相关企业的磋商,确定企业赔偿900多万元,并由法院发出司法确认书。被污染地块的生态恢复将加快推进。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如何让这个原则在现实中具备可行性?关键之一,是解决谁来索赔的问题。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自然资源受损,谁是索赔主体?《改革方案》明确,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明确了索赔主体,也等于明确了政府有责任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维权”,不仅要向污染者索赔,还要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是否执行到位,并接受公众监督。
人身权利、私有财产受到损害,由于关系切身利益,权利人的索赔要求往往是非常迫切的。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时,也应该有切身之痛,及时承担起“维权”责任,做到守土有责。这就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明确问责机制。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生态环境损害不能及时发现报告、及时启动评估,后续工作就会遇到困难。早发现、早治理,生态环境得到修复的可能性也更大,治理得晚了,就算能得到污染者的赔偿,已被破坏的环境也很可能再难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