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职能加强
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几条,一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且这次对《退市意见》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情形时的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因此,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后续工作中,证券交易所将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二是对新老划断作出安排。新规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新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定。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执行力度加大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工作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退市的具体规则将由交易所制定,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表示,征求意见结束后,交易所还会制定具体的规则,对重大违法做出具体的规则安排。姜洋说,现在退市是多元化的指标。重大违法是在2014年完善退市的办法中提出来的,这次是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这次完善退市制度,修改拓宽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内容,新的表述较为宽泛地兜底了所有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情形,足见监管层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和强硬态度。由此,投资者对于那些有退市风险的股票坚决不要去碰,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表示,交易所对加强退市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只要达到退市条件就坚决退市。
王建军表示,退市制度的改革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前退市制度在交易、价格等方面设置了退市指标,但作用未充分发挥。他呼吁投资者“对那些烂公司就不要冒险去炒了,这样我们退市的压力也小一些,投资者的损失也小一些。”
首席记者 连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