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况将直接退市
3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交易所的强制退市的决定权。两家交易所都列出了六种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应被终止上市的情况: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次“吃黄牌”将退市
从列出的这六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况来看,首先对欺诈发行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不光是IPO,并购重组中的欺诈发行也要退市。目前A股已经有欣泰电气IPO欺诈发行而退市的案例,但重组中的欺诈发行还没有退市案例,实际上,ST保千里(600074)、*ST中安(600654)的借壳重组中,都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已经受到证监会处罚。
其次,坚决清出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上市公司在财务指标上弄虚作假,将持续亏损等财务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清出市场,是落实中央关于处置僵尸企业重要任务、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工作要求的重要方面。清理那些“僵而不退”的企业,可以净化市场环境。
另外,依法处置司法判决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将上市公司日常运行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也纳入了规范范围,只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事实,一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可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上市公司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以上,也应当予以退市。对于3次黄牌将退市的风险需要防范。
千万不要炒烂公司
两家交易所的《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依法从严的要求,退市力度大大加强,范围也大大扩展,实现了对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全覆盖、严处理。
《征求意见稿》按照从严原则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程序机制。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同时,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由此,无论IPO还是借壳重组绝不能造假,因为一旦被认定欺诈发行则一退到底,此后不可能再上市了。而对投资者来说,千万不要炒烂公司,按新规退市“地雷”多了很多,一不小心就可能踩上,而且未来退市速度将加快,踩上“地雷”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首席记者 连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