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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5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沪人均住房36.7平方米以下可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
杨玉红
  本报讯 (记者 杨玉红)3月12日起,上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从不高于36.1平方米调整为不高于36.7平方米。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于3月12日发布《关于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的通知》,据市统计局3月8日发布的《2017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去年末,上海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7平方米。此项调整从2018年3月12日起,新受理的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此标准执行。

  2010年以来,按住建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本次是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数据,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的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作年度例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

  今后,上海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6.7平方米。一旦超过上述人均面积,则被认为是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停止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按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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