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高考生考上了北京一所知名大学,学校却打来电话:父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儿子可能因此被学校拒之门外!
昨天这条新闻引发了网友的关注,许多人质疑学校有“株连”之嫌。别急着下结论,先来划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今年4月底有媒体报道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二中在2018年新生入学简章中规定:“报名考生的家长必须没有失信记录。”这所学校就是一所民办学校。2016年收费标准为“12800元/生/学期”,2017年中加班(CTC)收费标准更是高达“每生每学年6万元”。
这显然属于非必须的教育方面的高消费。失信父母之所以有条件让孩子就读民办学校,就是建立在“欠钱不还”等失信行为基础上的。法律要剥夺的正是失信家长的高消费权,而不是孩子的受教育权,孩子完全可以进普通公办学校就读。
回到浙江这个案例,报道中并没有说明这所学校的性质,如果子女要就读的是高收费的私立学校,被限制入学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公办高校,只因父母诚信问题就剥夺孩子的公平受教育权,的确突破了法律的边界。
信息没有厘清前,下任何结论都为时过早。不过,网友讨论如此激烈,倒是提醒执法部门,对“老赖”执行限制消费措施,特别是处理“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案件时,一定要慎重。被纳入失信名单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无论是政府、单位还是个人,一切行为,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来操作,不能任意缩小或扩大后果的范围,也不能进行任意的解释。限制失信人员的高消费行为,一般是由法院来进行判定和执行,这所高校直接给家长打电话下“通牒”,是否“越位”了?当然,法律法规是否合理,是否有“株连”的嫌疑,这是在立法、修法时需要讨论和研究的。但既然当前这一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就应不折不扣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