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坚持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之下,公有制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民营经济亦获得较大发展。
但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有企业自身管理、经营、结构缺陷的原因,也存在着法律上的不平等保护问题。现阶段,如何切实公平、平等地保护各类产权?
建议在制度层面上,建设完善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产权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可以说,2017年《民法总则》,打破了原先在《民法通则》体制下的不同所有制产权“三六九等”的做法,没有划分国家、集体、个人,而是统一规定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这是中央平等保护产权的政策在法治建设上跨出的成功一步。
再譬如房屋产权。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应当归产权人所有。但是,基于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法律对这种商品住宅产权人使用的土地规定了70年(或者更短)的期限,那么期满以后怎么办?应当对人们拥有该类土地使用权的持续性予以明确的法律保护。在乡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如果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人去世涉及继承,而继承人不具有农村户口,如何体现对继承人合法使用住房及其下宅基地的权利保护,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
要全面梳理法律法规中不平等保护的内容,有必要清理和废止一些不公平的法规文件。依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精神,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废立。
建设完善产权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需要营造一个适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应当采取措施解决目前存在的司法行为不规范,行政干预过多、行政不作为现象突出等问题。期待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强化对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产权保护中的功能和作用。
(江跃中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