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父母的老房拆迁,老两口作为安置对象分了一套新房。新房交付时,已是拆迁两年后的事了。高先生将新房装修后,父母住了没多久就和他提出,想立份遗嘱,老人百年后,将这套新房留给高先生。那时这套新房的小产证还没开始办,而父母听别人说办公证遗嘱需要房子有产权证,因此当时无法办理公证遗嘱,于是就找了律师作见证,立了一份遗嘱。对于父母立遗嘱的事,其他兄弟姐妹也都是知情的,那时房价没现在这么高,他们并没说什么。
几年前,父亲因病过世。在办理父亲的后事时,母亲怕她走后,其他弟弟、妹妹来和高先生搞,就又写了份“关于家产的决定”,内容是她和父亲所有的房屋家产身后全归大儿子高先生所有。这份决定上,母亲还让子女都签了名字,其他子女都签了,只有小弟没签,而是在这份决定上写了“对爸妈决定有异议,持保留意见”。前段时间,母亲也过世了。因为可以办小产证时,父亲走了,母亲一人没办法办产证,到现在,这套房也没有办出产证。如今,高先生和弟弟、妹妹们提出想让他们配合一下,去办理这套房的产权证,但只有一个弟弟站在高先生这边,两个妹妹不表态,而小弟则是坚决不同意,他觉得既然有了遗嘱,为什么母亲还要子女们都在“关于家产的决定”上签字,所以说这个遗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假的。没办法,高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这套房屋由他继承所有,弟弟、妹妹们配合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公民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这套房屋是高先生父母作为被安置人拆迁安置所得,虽未办理产证权,但应为他们两人的遗产。关于遗产的继承问题,不仅两位老人所立的由律师见证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且,之后的“关于家产的决定”,更是与遗嘱的内容相印证。因此,高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这套房屋由高先生继承所有。(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