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倪闽景委员介绍,目前国家层面针对校园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尚未制定相关文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缺少可参照的政策依据,因此,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根据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风险补偿金计入相关商业银行“收入”,但既不能用于“抵扣”不良贷款,其中的结余部分也无法用于救助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导致助学贷款不良率“虚高”。“按照银行业对于不良贷款金额比率的统计口径,上海市校园地助学贷款总体不良率较高。如参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风险补偿金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则1.5亿元的风险补偿金,完全可以覆盖1700万元左右的不良贷款总额。”
倪闽景建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尽快制定和出台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并规定明确收益性质,银行对收到的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这样就可降低助学贷款的不良率,提高相关银行的工作积极性;明确使用原则,校园地贷款风险补偿金若低于贷款损失,则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分担,若超出贷款损失,则超出部分为结余奖励;明确使用范围,结余奖励资金可用于救助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也可用于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等相关支出等。“更科学、更真实反映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不良贷款情况,进一步激发国有商业银行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