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污混排 拟罚20万元
位于静安区共和新路边的某公司,虽在雨污分流区域,却将内部污水排入周边市政雨水管网。
“这一违法行为增加了区域内雨水泵站的运行负荷,引发水体黑臭,污染河道水环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介绍,执法人员联合多部门数次勘察现场后即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然而,当事人并未整改。昨天公开审理后,市水务执法总队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对于雨污混接的违法行为,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雨污混排的违法行为,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采砂 拟罚20.4万元
2017年10月11日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巡航发现,张某驾驶运砂船与采砂船在长江河道上海段新桥通道水域非法采砂。张某不但不听劝阻,还阻挠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强行解缆逃逸。水务局执法总队坚持不懈追查,第一时间向沿江公安、海事、航道、海警等多部门发了《案件协查函》。多方努力下,近期,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将张某查获,并将涉案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协助总队完成对张某的调查取证。
公开审理后,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拟对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采砂机具,并处最高3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