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一家住的这套房可买为产权房前,单位出具证明,确认这套房已由母亲转让给其儿子,也就是王强,同为本单位职工。这套房在实际购买产权时,虽是王强出资,可手续是母亲办的,她将自己一人登记为产权人。王强拿到母亲交付的产权证时,提出疑问,但母亲却说单位证明都有了,钱是你付的,产证也在你这,房子总归是你的。让王强没想到的是,母亲竟瞒着他,将房屋产权变更到了妹妹名下。这还不算,不仅父母住的房子的产权人变成了妹妹一个人的名字,老房承租人也变更为了妹妹。妹妹竟然以自己是产权人为由,将王强告上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并入住这套房。妹妹还说老房马上要被征收了,拿到征收款后,她要卖了父母住的房子,另买房。这期间没地方住,要住到王强住的这套房里。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作为不动产,其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可发生效力。根据房地产登记资料,王强的妹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利,王强对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予以侵犯,所以判决王强排除对妹妹入住这套房屋所造成之妨害。
这套房的产权人虽登记为妹妹一人,但从房屋来源、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等因素看,长期以来是王强一家实际居住,且他们在他处无房。而妹妹一家不仅有老房供其居住,且父母所住屋也已登记在妹妹名下,各方间彼此相安无事已多年。而双方目前的居住现状是整个家庭已形成相对固定的生活方式,且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不应轻易被打乱,何况妹妹本身也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况。一审法院仅以产权登记在妹妹名下,就抹杀了王强一家长期居住在内的事实,对王强来说,有失公正。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对王强妹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