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创新、包容——上海的城市品格。上海,因开放而生,因开放而兴。时至今日,上海的大门更要高质量敞开。
今天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这是上海保障国家大法在地方顺利实施的法定程序,更是上海践行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探索。
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面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体制受到冲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挑战加剧,中国以国家立法的方式促进、保护外商投资,营造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改革开放,厚积薄发,不仅在国家层面充分彰显,这样的发展道路在以“开放而生、开放而兴”的上海,更是被诠释得酣畅淋漓。一个例证是,上海年吸收外资,28年里从1990年的2亿多美元提升至2017年的近150亿美元。而在上海自贸区,市场准入便利化改革全面深化,2018版负面清单压缩至45条,90%左右的国民经济行业对外资实现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全力推进上海扩大开放“100条”落地,引进一批国内外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首创项目。
今天,上海地方立法机关及时作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性问题决定,也正是基于两方面考量。
其一,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外商投资法在上海全面贯彻实施。决定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并对其他地方性法规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条款予以停止实施。
其二,推动扩大开放,支持并授权政府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积极有效作为。外商投资法第13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对“13条”涵盖的国家事权,上海该以怎样的姿态面对?上海的态度毫不含糊,决定草案第4条的关键词就是——“积极争取”!
这样的姿态,缘自上海的定位——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
这样的姿态,缘自上海的使命——承担试点任务,积累开放经验,服务全国大局。
这样的姿态,向世界传递了鲜明信号——上海的大门,不但持续敞开,而且,还将是高质量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