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1995年的袁某是上海某房产公司的中介,在沪期间居住在松江区新桥镇。2018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15日,袁某3次选择凌晨时分在徐汇区某KTV门口踩点,发现可能饮酒的人驾车离开后,立即驱车尾随,并伺机追尾。待对方下车后,便以对方酒驾为由提出报警,并伺机敲诈因确实喝酒而想私了的司机。在最后一次实施勒索时,因酒驾司机拒绝接受1万元的私了方案,袁某遂选择了报警,由此案发。
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袁某坚称自己“绝非故意”。“我当时试图超车,正好对方突然停车,所以我是避让不及才撞上的。”然而公诉人的讯问一针见血,“既然你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为什么被撞的一方反而要赔你钱?”“你居住在松江,又为什么三次在凌晨3至5点大老远开车来徐汇?”……被告席上的袁某瞬间被问得哑口无言。
在此后的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将3起案件的路面监控一一展示,每段视频中都有着袁某故意撞向前车的清晰举动。一帧帧视频摆在眼前,面对如山的铁证,袁某最终放弃了狡辩,承认了自己寻找特定目标、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袁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的手段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从调查阶段到今天的庭审现场,袁某一直否认自己的实际行为,虽然当庭表述说认罪,但对具体事实不承认,不适用坦白情节。袁某多次故意制造事故,酌定从重处罚,且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也请酌定从重。”袁某的辩护律师辩称,袁某敲诈勒索数额仅为2000元,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重大损失;袁某的3次敲诈勒索中有2次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袁某虽然对部分事实不予认可,但他当庭多次表明认罪并退赔,可以认为有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袁某没有前科,人身危险性较小。综上,建议减轻处罚。
经过审理,徐汇法院认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被法院采纳。袁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但袁某对具体事实不承认,不适用坦白情节。袁某退赔2000元,可以酌情从轻,但袁某多次故意制造事故,且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提议的6个月以下刑罚不予采纳。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作出上述判决。